安某告诉易望,自己压根儿就没有那样的想法,只是这个女孩的奶奶却一直在造这样的谣言。

安某认为自己做好事被人冤枉,是曹家故意诬陷他,他想不通。,而且,他对易望说以前两家一直有过节,曹某也曾告过他强-奸,这回他说他不会就这样算了,要讨回公道,保住晚年名节。

易望根据安某的子女的说法,在详细的向安某询问了情况,他觉得安某非常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他或许真的就没有干对不起那个女孩的事情。

但是,仅凭安某及其家人的一面之词还不足以让易望完全相信,他只是觉得安某有可能无罪。如果,自己调查的情况跟他们说的相差不大,那么安某才有可能真的无罪。

于是,易望决定对这个案件展开调查。

要是只把这个案件想到是刑事案件,不要说易望还是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就算是律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易望也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

然而,易望就是与众不同,他换了一种思维方式,把这个案件当成民事案件办理,意欲实现“曲线救国”的远大目标。

2004年5月29日,易望带着事务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安某所在的乡村,调查了相关群众,掌握了第一手材料。

首先,易望他们调查了与安某割小麦附近栽秧苗的周某,周某说他不相信安某会强-奸,而且认为他是一个正人君子,不可能做出那种事,有人乱传说安某把曹家孙女的裤子撕破了的那是传言,编的瞎话。他认为曹家人诬告安某有罪,他也证实当时自己确实在那里干活。

其次,易望他们向安某所在地村干部吴主任进行了调查,吴主任告诉易望他们说,安某入党多年,还是党小组长,从事工作上表现很好,从来没有发生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安某真的有罪,就该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查无实据,曹家则是诬告。他说,现在确实已经给安某造成了影响,如果强-奸不成立,曹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民郑某、罗某、邓某都证实,全村的人都议论安某强-奸幼女的事,其家人都抬不起头来了,上街都不好意思。邓某说安家和曹家恩恩怨怨很深,一直矛盾重重。对安某的为人村民都不相信他会干出这种事,认为曹家在东搞西搞。

特别是一熊姓村民证实,安某58年参加大炼钢铁,后又当了五年兵,在部队任过干部,70年一起到万源市修襄渝铁路,对安某的为人十分了解。而且,曹家报案说安某强-奸孙女那天,他也一直在附近干活,根本没有看到安某强-奸曹家孙女,他对曹家的报案感到很惊讶,很好笑。

该乡公安员孙某证实,5月11日曹家儿媳来报的案,说自己的女儿被安某强-奸了,且这个报案人并不是报案中称被强-奸女孩的亲母亲,而是后妈。接案后,他们把安某叫到乡上进行了调查,派出所也调查了的

孙某证实,他们去找安某时,正好遇到阿明开的一辆警察回来,坚持要跟他们一起去找安某,并坚持要让安某坐上警车后面一起到乡上接受调查。

据孙某证实,当时他就认为并提出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让安某坐警车去接受调查,而且是坐的警车后面,影响不好,但阿明非要坚持。

他同时证实安家、曹家一直有过节,报案称被强-奸的女孩是一个智障女孩。孙公安还专门给易望提供了以前调解两家纠纷的相关材料和曹某儿媳的报案记录复印件。

易望在报案记录上看到,报案案情一栏写着“2004年5月9日我女儿xxx(痴呆),出生于1987年6月5日,被本村本社安某,男、大约57岁,强-奸,本人写了保证书。”报案时间:2004年5月11日8时。从而,易望他们知道所涉女孩时年已17周岁。

通过相关调查,已能证实这起报案已给安某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名誉严重受损,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其老伴已卧床不起,儿子儿媳头都抬不起,无脸见人。但,不知公安机关是怎么处理的。

当天,易望等人又找到了当地某派出所,要求查阅复制他们向安某及群众的相关调查材料,派出所告知曹家报案不实,缺乏证据,未予立案,并向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要去县公安局法制科。

接着,易望一行又赶到该县公安局,找到法制科科长,该科长回复,因未立案,没有义务向律师提供,若民事诉讼需要,可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2004年5月31日,根据易望掌握的案件情况,他为安家制作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曹家,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准备好这些证据资料,易望代理安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同年6月1日,该县某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收取安某300元诉讼费。

本来以为,民事诉讼立案后,安某可以为自己洗脱冤屈了,谁知事情突然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就在人民法院受理安某的民事诉讼之后,法院向曹家送到了起诉状副本。

2004年6月9日,该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了1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认为,5月9日安某在为弱智女xx解牛绳时,趁机搂抱侮辱了xx,决定从2004年6月10日起对安某拘留10天。